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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法援故事第813辑——退休老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再就业、再上岗,各行各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形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保险公司或侵权人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从事正常工作为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存在误工损失?今天,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了这样一起咨询。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3日,被告国某驾驶小型机动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郭某及咨询人刘某(三轮车同乘者)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某、咨询人刘某在巨野县北城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原告郭某、咨询人刘某为维护权益,将国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自己虽然年满67岁,但仍在公司工作,有公司出具的工资表、证明为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刘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其出具的证明上仅有公司盖章,无银行流水相佐证,无法证明原告存在真实误工情形,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当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即使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也可以酌情计算误工费。原告刘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提交的工资表存在瑕疵,但结合原告刘某工作照片及刘某所在公司工友反映的信息,可以认定原告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原告刘某主张误工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结语
      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划等号。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代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顾奇誌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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