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负责公司一个销售小程序。2021年10月中旬,杨某分别在早上和傍晚拿走六瓶茅台酒。发现纸箱凹下去了,杨某从其他酒箱中拿出酒瓶放进去,用来支撑装茅台酒的纸箱。11月份,吴某再次在微信上催讨10月初的酒款,杨某向吴某坦诚自己10月中旬又拿走了6瓶茅台酒,承诺余款在月底付清。但是杨某再次失信,于是吴某报警。杨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杨某只承认自己拿了老板的酒,不承认自己是偷。
到案后第二天,杨某的家属得知情况后立即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六瓶茅台酒价值为16938 元。
案情分析 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承办律师阅卷后约见了杨某。他强调自己只是拿了老板的酒,将酒款占有使用,过段时间再还,那不是偷。同时他提出他利用职务之便,是职务侵占。承办律师告诉他案卷材料无法支持他的职务侵占观点,他向承办律师提供了与快递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快递费的微信转账(两起邮寄记录)。承办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分析,第二次约见了杨某,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在微信聊天人真实的情况下,可以证实邮寄事实,但不能证实杨某有自由拿酒的权利。况且他自由拿酒的权利并未得到三位老板的认可。其次,杨某是小程序管理员,而不是仓库管理员。他之所以能拿到酒,不是利用保管公司财物的便利拿到六瓶酒,而是因为他在这里上班的机会(即随意进出公司的便利)拿到酒,且这早晚时间点刚好是办公室里没有其他人。同时,他在拿到这6瓶酒后,用其他酒瓶来撑起凹下的纸箱,其目的是掩盖酒箱变空的状况。精心选择的时间与掩盖行为均证实他秘密窃取的行为。再次,他在笔录中自始至终都没有说他是借小程序订单发货的机会而多拿了这六瓶酒。显然这六瓶酒的取得跟职务没有联系。最后,钱退还了,依然不能否定杨某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归还盗窃物或者退赃,只是一个量刑情节。盗窃罪一个主要特征是物一旦离开被害人的控制,就被认定为盗窃成立。
杨某的整个作案过程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取得财物与他的职务没有关联。结合本案杨某涉案金额属于数额较大,承办律师认为杨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自愿认罪 承办律师告诉杨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杨某在开庭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杨某表示认罪服法,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律师提醒 杨某一直认为自己是先“借”后还的行为,绝对不会是犯罪。这种对法律上的错误认知,并不能否定法律关于某种犯罪的认定。一个人可以装睡,但是法律装睡不了,公检法部门更是装睡不了。作为一个成年人,一定要分辨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远离贪念与邪恶,走上一条阳光之路。
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 阮寒飞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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